【风险点点看】发票不可随意作废!这种做法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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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已开具发票102000元(不含税,下同),为了达到免征增值税的标准,老板和张会计商量打算将已开具的部分发票自行作废,下月重开,从而将当月开票金额降至100000以内,以享受小规模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风险点睛】

很多企业为保证税收平衡,防止销项税额过大、缴税过多,会采取主动作废发票的手段控制开票金额的大小,但是国家对发票作废的情形有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另外,税务机关也会将发票作废、次月重开的纳税人,尤其是在起征点或减免标准左右浮动的情形作为稽查重点,相关风险显而易见,因此想通过作废发票达到恶意隐瞒收入、串通虚列成本、虚开发票等不法目的的,都难逃大数据的监控,极易引发涉税风险。

【政策点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2.《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

很多企业抱着侥幸心理违规作废发票,忽略了应当承担的的后果。目前税务机关除了采取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严重者还将面临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惩处措施,企业和会计应当明晰相关风险,切勿贪图一时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