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公司对外借款,别忘了这种情况下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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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案例】

A公司2017年5月1日注册,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股东为1法人,1自然人,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两年内全部到位。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实缴1000万元,其余2000万元尚未缴足。公司现向法人股东借款1000万元,又向银行借款500万元,请问这两笔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分别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点睛】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那么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即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允许税前扣除。

公司向股东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不能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比例限制。

另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需要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需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点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结论】

认缴制下企业不需要实缴资本,注册资本的确定因而更加宽松,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投资未到位的情况,发生的对外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这个风险点,企业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