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长期挂账,我该怎么办?

出报表时发现账上有很多应收款项长期挂账,很多会计担心这样会有税务风险?有的话又怎样降低税务风险呢?一起来看看吧~

注册资本认缴制账务处理不规范

【情景1】小美是A公司的会计,企业没有收到全部注册资本,小美根据股东的约定出资进行账务处理:借计“其他应收款”,贷计“实收资本”,股东一直没有实际出资剩余注册资本,导致其他应收款长期大额挂账。会存在风险吗?

【解析】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同时取消认缴最低限额。认缴登记制下,企业实际收到实收资本时,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资本没有实际到位,不做账务处理。所以在其他应收款挂账不规范。

【建议】调整账务处理,同时写一份内部说明文件,领导签字留存备查。

 股东借款

【情景2】小美是A公司的会计,2019年1月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借款10万,签订一年的借款协议,并约定年底偿还,但是年底股东迟迟没有归还,小美也不好意思催。会存在风险吗?

【解析】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也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存在被认为账外经营的税收风险。根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会计在年度终了应该检查其他应收款科目明细,如果存在股东借款未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建议先归还,如果还有资金需求,可以归还后再借。

提示】股东归还要有真实的交易,实际的银行流水,再借款有相应的借款协议,以后股东借款最好提前和股东约定好借款期限,不建议跨年,提前和股东说好,避免额外的个税风险。

员工借款

【情景3】小美是A公司的会计,2019年1月员工小李向公司借款10万用于购买住房,签订一年的借款协议,并约定年底偿还,但是迟迟没有归还。会存在风险吗?

【解析】财税[2008]83号: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因此小李涉及到了个人所得税,且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可以借款,但是要用于企业经营;也可以暂借,但不能不还!另外,个人股东或员工借“备用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备用金用过后要及时报销或归还。单位报销制度要健全。

客户长期未归还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检查应收账款,对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会计准则适用,小企业准则不用计提准备,实际发生时确认损失)。企业用的比较多的比较多的方法是账龄分析法,也有企业用到余额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等。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

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好账期,实务中一般3个月的比较多,也有半年的,这个政策中没有强制规定,企业根据自己实际情况以及客户信用等。可以定期给客户发询证函,核实款项。如果超期未归还应及时联系客户,进行催收,降低坏账风险。如果年底仍未归还,企业应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会计准则)。另外,对于计提的坏账准备,税法上不一定认可,需要所得税税前调增

坏账损失留存资料

如果实际发生坏账,确实无法收回时,应确认坏账损失。税法上符合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留存(虽然现在资产损失不用单独向税局专项申报或者清单申报,但是相关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此文件部分失效,但是其中对于留存资料部分还是有效的):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