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探案 NO.29】个人信息要不到个税扣缴就算了?小心罚款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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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不怕,地不怕,就怕稽查局突然的“关心”。实务中,企业业务宣传时会向企业以外的个人赠送小礼品。由于派发赠送具有随机性,获取身份信息也较为困难,往往很多企业会以获取不到纳税人信息为由,无视自身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您也是这么认为的,那就大错特错了,实务中就有企业因此遭受了1.5倍税款的处罚!

一、案例重现

南京市某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主营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及系统集成,于2018年5月收到稽查局的稽罚通告。处罚事由为单位2015年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费用163634元,用于购买礼品赠送给外单位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并且单位表示目前已无法对应到个人,无法追扣补缴该部分个人所得税。处罚结果为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且造成应扣未扣税款无法追缴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点五倍罚款,计49090.2元。

二、场景提炼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这家公司在进行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未对其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稽查局征收1.5倍的罚款。

注意:目前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其他所得”征收项目已取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中保留了涉及“其他所得”的四个文件继续有效和执行,对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存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新个税法下继续有效。但小编认为,删除“其他所得”并非一删了之,而是应将曾分类归入其他所得的类目,重新梳理分入9大类个人所得项目。如个人收到宣传品,应分入个税申报中“偶然所得”的“其他偶然所得”明细。具体情形如何识别和申报可与当地主管分局核实。

三、风险分析

1.  企业到底该不该作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  企业在申报个税时哪些项目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呢?

当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时(除经营所得外),比如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3.  个税中预扣预缴和代扣代缴有区别吗?

有区别的。只有“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有扣缴义务人,才会涉及预扣预缴税款。

4.  企业在代扣代缴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1)  企业如果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2)  如果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  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建议和提醒

企业在进行业务宣传时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时,如果难以获取对方身份信息且人数众多时,可以选择汇总申报,选择汇总申报后无需采集人员信息(如下图),只需要先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开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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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大家:作为企业的财务,万万不能因为怕麻烦而因小失大。

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