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公司截留员工个税,罚款拘留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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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许昌市翔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霍洪祥指使公司会计贾某采取设立内、外账的欺骗、隐瞒手段,将代为扣缴的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截留,多次少缴已扣、已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经国家税务局许昌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少缴税款86768.77元,且各年度占比超过10%。案发后,被告单位将少缴的税款86768.77元及一倍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已全部缴纳。

许昌市翔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少缴已收个人所得税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霍洪祥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少缴已收个人所得税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案例来源:明税)

【风险点睛】

企业作为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具有代扣代缴义务,没有按规定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扣缴义务人扣而不缴税款的,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采取隐匿欺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以偷税论处,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还需要加收滞纳金,构成犯罪的,将有刑事责任风险。

【政策点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

企业支付员工工资薪金负有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任何不规范甚至投机取巧的行为都将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不仅是企业,相关负责人也难逃行政甚至是刑事处罚。而在联合惩戒制度下,相关失信违法行为也会对企业负责人产生多方面阻碍。

目前全国多地都会以个人纳税信用记录作为购房买车甚至落户资格的参考标准之一,若单位截留个税甚至中断员工个税正常申报记录,将会对个人产生众多不利影响。除了公司应规范做好相关扣缴工作外,个人也应及时查看个税扣缴信息是否正常,目前个税相关的APP、支付宝等都提供了个税扣缴查询渠道,个人也可便捷快速地查看相关信息。如果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