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商贸企业进销项不符,虚开走逃,怎么查?

CSFKT@凡科快图[kt.fkw.com](1).png

【案情速览】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5月22日对北京XXXX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违法事实如下:

1.该单位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该单位自2018年7月起未申报纳税,2018年09月13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认定为非正常户企业。

2.该单位进销项比对严重不符。根据防伪税控系统及电子底账查询系统的详细货物清单发现,该单位在检查期间进项为移液器,销项为电解铜、油泵、控制器等,进销不符。

3.该单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检查组到中国工商银行调取单位资金流信息,发现该单位开户账号与下游企业无交易资金往来。

根据以上查实情况和已经获取的证据认定该单位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金额合计4691268.26元,税额合计750602.74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8份,金额合计7653605.18元,税额合计648506.82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风险点睛】

1.企业直接走逃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信用将直接被评为D级,会影响发票领购、税务登记证件的注销及失效,也会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应罚款的责任。

2.在联合惩戒制度下,该企业以及相关负责人名下的其他企业纳税信用会被直接判为D级。

3.企业进销项严重不符,发票与银行流水不一致,税务机关只要通过电子底账系统,调取单位的银行资金流信息,虚开行为很容易就可以查到。

【政策点睛】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以及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年度纳税信用直接评为D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

对于商贸企业虚开违法行为,当前税务机关已可以通过电子底账信息网络平台进行排查,重点打击通过“变名”、“倒票”、购甲销乙、购多销少等方式虚开发票、虚抵税款,进行偷、逃、骗税的的行为。电子底账数据应用能通过发票电子信息对专用发票进行全票面要素、全发票链条深入分析,发现商贸企业购销货物品名和数量不匹配、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和辅料与产成品不关联的税收风险。

而对于知晓风险依然抱有侥幸心理进行暴力虚开的违法者违法成本也将越来越高,税收联合惩戒将导致失信者寸步难行,应引起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