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虚开发票获利五万,投案自首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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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湖北十堰男子何某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获利5万余元。十堰东岳分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了这起偷税案件,在办案民警的规劝下,何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错态度较好,并及时补税,目前,犯罪嫌疑人何某已被取保候审。

据了解,何某是一家配件公司的法人代表,2016年6月底,一推销员来何某公司推销零部件,称可以较低的批发价卖出,且不要押金。何某心动不已,立即订购了一批零部件,并称需要增值税发票,推销员同意,但只接受现金支付,不接受承兑或转账。何某答应后,推销员送来这批货时,两张增值税发票上面写着订购的配件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信息,开的发票价税总计是22万元,何某按照实际货物的金额给对方付款,后有5万元税额并没有如实缴纳。

(案例来源:人民网) 

【风险点睛】

本案中,何某索取虚高金额发票,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应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行为在实务中频发,但也是税收征管重点打击的对象,涉嫌虚开发票的纳税人,将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的涉税风险;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点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

在此提醒各企业单位切勿铤而走险,索取或开具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骗取税款一直是国家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违法者也将承担较高的罚款甚至刑事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虚开骗税违法主动投案自首的,或可减轻处罚,获得宽大处理。近日,河北、海南、吉林等地区均发布敦促虚开骗税违法人员投案自首通告,规定对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或可从轻甚至免除处罚。另外,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于立功表现,也可减轻或免除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