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缴税不可当老赖,欠税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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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ST大洲(000571.SZ)于2019年5月17日晚间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因欠缴2017年度所得税4835.62万元,于2019 年 5 月8 日收到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签发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实际冻结公司两个账户余额共计3.4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欠缴 2017 年度所得税 48,356,245.10 元,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欠缴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343,248.00 元。”

【风险点睛】

案例中因全资子公司欠缴税款,母公司两个账户被冻结,可见欠税影响不可忽视。

纳税人欠缴税款,一般存在以下风险:

1、面临巨额滞纳金:纳税人未申请纳税延期或者延期未获得批准,而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并且可以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除面临滞纳金之外,欠税人还将面临其他限制,例如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处分财产、人身出境受到限制、欠税情况被公布于社会等。

3、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欠税纳税人有逾期未缴、逃避缴纳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时,采取给予相应扣分、直接判定为D级等方式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4、面临联合惩戒。税务机关除对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直接实施税收相关限制、惩戒外,还会将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政策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结论】

欠缴税款后果严重,企业、个人应当依法纳税,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