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探案NO.26】私人账户收款的企业注意!等自查补缴就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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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现】

2016年6月22日,原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接到案外人举报,南京德嘉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2014年期间出租自有房产,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部分房屋租金,这部分租金收入不入账不申报。据此,南京市税务局立案调查,期间,对执行董事梁嘉宁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在此次过程中,梁嘉宁对德嘉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取租金未申报纳税的情况表示知情;原总经理章萱提供了公司账外账记录。另外,原告法定代表人程允中于2016年12月28日提交《情况说明》,称:“公司全部事务及法人印鉴全权授权总经理章萱……目前出现的税务问题,章萱当时有汇报给我……租金都由出纳会计朱莉经手存入由她和章萱掌控和保管的账户……”,证明租金长期打入个人账户这一事实法人、董事均知情。但该公司已在立案前主动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属于从轻处罚情节。

对此,原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8月4日作出宁国税稽罚[2017]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德嘉置业有限公司因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部分承租户租金并开具收条,少列收入18883287.52元,少缴税款3761308.31元,其处以偷税金额0.8倍的罚款3009046.65元。

南京德嘉置业对偷税定性和行政处罚表示不服,对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出了上诉。

但于2018年10月30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驳回原告南京德嘉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被告将原告定性为偷税并无不当。

【场景提炼】

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个人账户收款,从而达到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偷税行为。虽立案前补缴了相应税款,但存在主观故意,并不影响偷税的定性。

【案例分析】

一、本案中,法院认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应以行为发生时进行判断,不能因事后补缴就倒推没有主观故意。”那么南京德嘉置业利用私人账户收款逃税存在的主观故意的关键要件是什么呢?

存在主观故意的主要表象:企业主要负责人均对该案的行为发生知情。该案法定代表人程允中、原总经理章萱、执行董事梁嘉宁、出纳会计朱莉对企业账外收取部分租金打入私人银行账户,企业少列收入从而少缴税款的情况,都是知情的,在知情的情况下,仍设了账外账,属主观上故意私设账簿、隐匿收入。虽然在立案前补缴了相应税款,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已构成偷税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偷税行为的定性。

 二、案件分析延展

(一)税局如何获取利用私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款项的信息呢?

1、接受举报。例如本案中税务机关就是接受到案外人举报,对于违反税收法规操作的企业,经办人或除经办人以外的知情人一旦有举报行为时,深挖下去,企业历年来违规操作的事实将被全部揭开。

2、税务信息系统与银行交易流水实现税银信息共享,实时监控。本案发生在2010-2014年间,当时“金三”税务系统尚未上线,与银行系统信息也尚未对接。而现如今,税局和银行信息实现同步,违规很容易通过信息化手段发现。

 (二)税局获取到企业账户信息后,会通过哪些稽查手段完成涉税稽查呢?

1、与企业直接负责人进行现场攀谈,直击心理防线,发现疑点。比如该案中税务机关分别对德嘉公司原总经理章萱、实际检举人、现总经理马晓禾、出纳朱莉、总账会计袁怀华、执行董事梁嘉宁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得到相应案件侦破信息。

2、查明疑点账户户主的个人职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过“对方账户名称”以及“款项来源说明”来证实款项用途。

3、查看企业账务,通过实地走访发现企业业务与账务记录差异。并要求企业提供疑点业务的合同、收款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4、与企业其他数据进行匹配性核对。如财务报表数据,其他税费缴纳记录。

5、与业务对方函证核实。要求业务对方提供相应合同、汇款明细等相关资料、付款发票或收据等证据材料,证明汇入个人账户的款项为企业收入的真实性。本案中共函证7家涉事企业,组成证据链条。

【风险提示】

目前,银行交易明细已与“金三”税务信息在管理上实现交互共享,企业公户与个人私户的大额交易均会受到实时监控。

利用私人账户收取企业款项,不列或少列收入,一旦交易疑点产生,并被认定为隐匿收入性质,都属偷税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和提醒】

在“金三”监管下的税收环境下,“税网恢恢,疏而不漏”。企业欲降低税收负担可以理解,万万不能铤而走险违规操作,企业需合法经营,规范操作,提高税法遵从度,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要谨记:

1、对于企业销售款项,均应与业务实际相符,并通过对公账户进行收取并管理。确保业务的汇款方与服务或货物销售方保持一致。

2、拒绝“账外账”,完整记录企业经济业务。

3、深入了解企业业务,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享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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