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对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根据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车辆应扣税款将取决于实际支付金额。
具体来看,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主要明确了以下4个要点:
要点一:明确不属于应税车辆的类目;
具体包括: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
要点二: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不包含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要点三:计税价格以消费者购车发票的不含税价格为准。旧政策计税价格大都以厂商指导价进行计算,而新政明确规定,计税价格根据新车的成交价格来计算。
如车辆指导价10万元,实际成交价8万元,按照旧政策,车辆购置税=100000/1.13*10%=8849.56元,新政策车辆购置税=80000/1.13*10%=7079.64元,税款金额政策前后发生变化。
要点四:取消最低计税价格,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建议纳税人合理安排车辆购置时间,以适用车辆购置税新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