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税,相关义务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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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2013年10月17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广州市旭日因赛广告有限公司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其为员工购买的保险未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取得假发票的情况,分别对其处以1,780.29元(应代扣代缴额的0.5倍)及2,000元罚款的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广州市旭日因赛广告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11月29日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

【风险点睛】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三险一金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单位统一为员工支付的除免税之外的保险金需要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说(注:年金收益分配到个人账户时,员工暂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企业取得假发票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政策点睛】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情节严重的应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3倍的罚款。

6.《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结论】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支出,需要明确是否属于免税范畴,不属于的需要根据规定纳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切勿忽略相关纳税义务;另外对于取得假发票需要区分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在确保经济业务真实,与发票票面信息一致的前提下,会计需要尽一定的审核义务,否则将会引起一定的涉税风险,缴纳罚款或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