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的旅客运输服务能抵扣吗?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的旅客运输服务能进项税额扣除吗?实务中有很多会计有同样的疑惑。答案当然是不能。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问答平台有针对该问题的解答:

:C公司准备购买20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转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用于上述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