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案例讲清,税率下调后如何申报?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文件: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政策梳理

1.税率适用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前的,按照原税率开票缴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税率开票缴税。

2.前后税率对照

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在13%、9%税率相关栏次。 

申报表填报详解

1.申报表变化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栏次维持不变,调整第19栏的填写口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调整旧附表一第1栏、第2栏的项目名称,第4a栏、第4b栏的序号和项目名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调整第1栏、第2栏的项目名称。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部分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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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第1至2列):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开具其他发票”列(第3至4列):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未开具发票”列(第5列、第6列):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本期纳税义务已发生,暂未取得发票,可先行填入该列次进行增值税申报;如果4月1日之前达到纳税义务,当期未开票,但是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申报,本期应在该列负数填入。

4.“纳税检查调整”列(第7列、第8列):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注:本期补开2019年4月1日前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销售金额填入“第1列”“第1栏”“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2栏”“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发票显示16%对应的税额填入“第2列”“第1栏”“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第2栏”“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填列方式同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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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仅调整第1栏、第2栏的项目名称,具体填报要求参照旧版;

 案例示范

案例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上述应税货物、服务,适用13%税率,应开具13%税率发票。

填报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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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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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180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分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企业销售适用9%税率的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9%税率发票。

填报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3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8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9000+18000=27000(元)

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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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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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2019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以下称15号公告),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  

填列说明: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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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2.该企业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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