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汇算清缴了,请检查一下您单位的会议费!

4-书本系列.jpg案例重现

 在企业日常的费用支出中,会议费是一项常见支出。但原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人员却发现某大型药企G公司在餐桌上竟吃出了1亿元的“会议费”!

对此,该公司税务总监解释为医药代表经常邀请各医院医生召开小型会议,小型研讨会是医药行业开展业务宣传的主要形式之一,由于参会的医生工作繁忙,一般在午间或晚上下班用餐时间进行互动交流,故会议地点选在餐馆,会议费用体现在餐费发票上。

但检查组认为,会议费与餐费不能简单混同,财务报销凭证也应有区别。根据相关规定,列支会议费的入账材料应反映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及支付凭证。餐费发票只能反映用餐的事实,却无法反映小型研讨会的内容及形式。除餐费发票,企业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该项会议费是真实发生的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G公司仅凭餐费发票就直接按会议费入账核算并申报扣除不符合规定,最终,检查组要求企业对超出扣除限额的部分进行了纳税调增。

(来源:中国税务报)

商务2-2.png场景提炼:

上述案例中,G医药公司开展的小型研讨会,发生的餐费支出只有发票凭证,没有会议费列支的必要材料作为支撑,无法证实会议费是真实发生且与收入直接相关。因而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

商务2-3.png风险分析:

在企业实际经营当中,以业务招待费冒充会议费,企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情形十分常见。这一方面是由于企业不清楚会议费的列支条件,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混淆,另一方面也有企业想要增加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故意将业务招待费在会议费中列支的可能。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有比例限制。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此文件虽已作废,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精神以及多地执行规定,规则依然有效)即会议费只要真实发生且能够提供规定的合法凭证的,就可以税前扣除。

那么,在会议费中税前列支,是不是只要提供了例如发票以及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等附件资料就没有风险了呢?非也!

曾有案例:某市A公司在接受税务专项检查时候,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列支了大量的会务费报销,并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进行了全额列支。会务费报销附件非常全面,会议费发票、会议地点、会议时间、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等样样俱全。对于每年会务发生多,A公司财务解释为公司性质决定,这些基本都是业务相关的研讨会。但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会务费的发票均为某某旅游公司开具的,会议地点均为国内著名旅游景点,同时按照会议附件中人员数量换算,税务人员发现,单人会务费综合定额开支非常高,更关键的是在其中一份凭证后发现了一份旅游行程和相关旅游消费的消费标准。最后A公司人员不得不承认高额开支中含了会议过程中请客户游览旅游景点的费用。最终税务局要求企业调整了部分会务费进业务招待费,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素材来源:二哥税税念)

因此,会议费税前列支,有发票和附件资料还是不够的,企业需要证明其支出与生产经营相关,如果数额较大而无法解释,也将面临风险。

 灯泡1-2.png注意事项:

案例中,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的餐饮支出,由于无法证明和会议直接相关,导致其支出不能在会议费中列支,应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按比例限额扣除。但也要注意的是,餐费不一定就是业务招待费。如果是员工午餐补贴,出差用餐(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就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只要通过制度建立了相应标准,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