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怎么适用?这几个问题一定要解决!

加计抵减这个最近正在大热的新税收词汇,来自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该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对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界定,文件则是明确表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邮政、电信、现代、生活服务具体范围以财税[2016]36号规定为准)

对于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判定,公告里分了两种情况: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和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一、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虽然相关规定已经很明确了,但一些企业在实务中遇到一些问题时还是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有网友就提出了如下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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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判断,由于该企业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占比不满足50%的指标,因此2019年无法享受加计抵减的政策。

同时各企业还要注意加计抵减期间的确认规定中销售额占比所属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对此12366也做出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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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某个纳税人是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12366已进行了明确: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那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又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呢?同上述判断方法一致,通过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的当期一并计提。

以上问题解析可进一步加深大家对加计抵减政策的理解,在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这里还有几点提醒大家注意,以便更顺利的进行加计抵减:

①加计抵减政策针对的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享受;

②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候,不需要剔除出口的销售额;

③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