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政策变化
参考《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报表简化,填报即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填写的报表
1. 必填表单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2.免填表单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A101010、A101020、A102010、A102020、A103000、A104000 6张表单,相关数据可直接在主表上填写。
除上述表单外的其他表单,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注:由于小型微利企业一般情况下也会发生职工薪酬支出,资产折旧摊销、相关的纳税调整以及税收优惠等,因此,虽然报表填写有所简化,以下表单的填报也要关注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5)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有亏损弥补就填,没有则不填)
三、填报案例
A企业是一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为“书、报刊印刷”(国民经济代码2311),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
通过上述信息,我们可以计算出,A企业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
从业人数=(65+76+85+98)/4=81(人)
资产总额=(2100+2700+3050+3200)/4=2762.5(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根据上述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A工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报表填写关键点:
1. 基础信息表
(1)基本经营情况
此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必填。
(1)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有发生就填,在此略。
(2)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此项。
2.主表(A100000)
本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写相关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数据直接在主表填写。
主表第23栏填写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主表24行的税率是法定税率25%,不能修改,小型微利企业通过A107040表第一行次来实现享受低税率的优惠。
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填第1行次填:主表A100000第23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的数额。一般申报软件会自动带出此行数据,前提是基础信息表中的信息以及应纳税所得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情况下。
其他附表填写略。
注: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相对简单,填报略。
四、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填报常见风险点
1.基础信息表
“103资产总额(万元)”:这一条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相关联,填报时要注意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资产限制。超过了资产标准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了,不能享受优惠。
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04从业人数”:这一条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相关联,填报时要注意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资产限制。超过了从业人数标准就不是小微企业了,不能享受优惠。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资产总额”口径。
要注意“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的正确计算方式以及从业人数的口径(包含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因为错误计算,可能导致:
(1)使原本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被错误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政策优惠,在以后的税务检查中,面临处罚风险;
(2)使本应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错误认定为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错失所得税政策优惠。
“106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一般企业选“否”,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需要提醒的是,选择了“是”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09小型微利企业”:如果通过计算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本栏次勾选“是”。
应纳税所得: 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指标,是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很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处在小型微利企业与非小型微利企业的临界点,企业财务人员通过人为调节方式,使企业的此项财务指标符合确认标准,享受了所得税政策优惠,却给企业留下了税收风险,需要警惕。
特别提醒:
1.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单独备案,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叠加享受。根据国发〔2007〕39号和财税〔2009〕69号文件,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可叠加享受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
不能叠加享受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西部大开发低税率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等。
4.小型微利企业在会计上计提所得税费用时,直接按照减免后的税款计提就可以了(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0%”),减免部分不需要体现在账务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