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后,老东家、新东家和我该拿个税怎么办?

俗话说“金三银四”,又到了一年中跳槽高峰期,恰逢个税税改时期,刚刚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个税申报工作,员工离职、入职等问题又接踵而至……

新入职的员工,工资薪金按照累计预扣法,前期的累计所得等信息需要获取吗?

新公司要如何才能正确扣缴个税呢?

老东家又该如何处理补发工资、奖金等个税问题呢?

带着这3个问题,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新入职的公司

首先新入职的公司需要采集新员工的人员信息。在采集人员信息时,最重要的一步就是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任职受雇从业日期的选择,一般是按照合同上的入职日期来选择,这样的话,就会多扣除一个月的减除费用5000元,这种可能会导致预缴与汇算清缴数据不一致,需要次年3-6月进行汇算清缴。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根据为该员工申报个税的税款所属期来判断选择。

例如:小王2019年2月1日入职A公司,A公司在2019年3月实际发放工资给小王,并在2019年4月征期为小王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3月的个税,那么A公司在申报采集人员信息时,受雇从业日期需要选择为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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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这样操作呢?主要是因为合理地选择受雇从业日期可以方便公司后期顺利开展累计预扣工作。大家都知道2019年1月1日以后,工资薪金所得月度申报采取累计预扣法,而员工离职再入职另一家公司后,出于保护个人的隐私,无需将原公司当年已发放的工资告知新入职的公司,更换公司之后所有的累计数都是重新从零开始计算的,包括工资薪金、减除费用(5000元)、扣除项目等。

原离职的公司

员工离职,需要在个税系统【人员信息】界面双击要修改的人员名字,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然后填写“离职日期”后保存就可以了。

实务中还会存在员工离职后补发工资或全年奖的情况,这种也是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为将“人员状态”修改为正常,税款所属期选择为实际发放工资或全年奖的月份,填写报表进行申报。

提醒:在计算时是不需要考虑离职员工是否在新入职单位取得工资并申报,只需按照该员工在自己公司取得的所得计算即可,若是综合所得,使用累计预扣法。举个例子:

小张在2018年12月从B公司离职,2019年2月B公司给小张补发全年奖(采取并入综合所得的方式代扣代缴),B公司在2019年3月征期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2月的个税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的减除费用是5000元/月*2=10000元(累计预扣法按照累计数计算减除费用,即使2019年1月在本公司没有所得,也是按照两个月的减除费用扣除)。而实际上小张已经在其他家公司入职,对于小张个人而言,其个税申报就会重复扣除两个月的减除费用,导致个税少缴纳。但B公司无需操心这个问题,还是按照软件中既定的计算个税公式申报即可。这种情况下,小张需在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税款。

跳槽的员工

对于更换公司的员工的来说,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在个税APP中,将涉及专项扣除项目“申报方式”中的“扣缴义务人”修改为新公司,这样新公司才可以下载更新到该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从而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个税APP中“扣缴义务人”选择中没有显示新任职受雇公司,需要由新公司将该员工的人员信息先进行采集报送,报送成功后,个税APP个人中心-任职受雇信息就会显示出新公司了。

二、2019年以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曾任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个人,由于个税是企业分别累计预扣预缴的,可能会导致在个税预缴选择适用税率时,分别选择了较低的税率,而实际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可能是较高的税率,最终会出现需要补缴的情况。这时是需要在次年3-6月份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的。

举个例子:

小李2019年1-6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由A公司申报个税,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是18000元,适用3%税率;2019年7-12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由B公司申报,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是19000元,同样也适用3%税率,而实际小李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37000元,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是2520元,则需要补缴的税款为:

37000*10%-2520-18000*3%-19000*3%=70元。

好啦,今天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啦!那么,年中跳槽员工个税申报的“正确姿势”,你get了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