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员工社保和个税全由企业承担,可以吗?

【案速览】

2019年某手机游戏开发公司拟投入巨资开发一款手机游戏,急需招聘一位行业经验丰富的程序开发人员。最终看中了行业大牛王某,王某在谈劳动合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条件,最终他的合同中多了这么一个条款,“每个月3万元到手工资,社保、公积金按当地最高标准缴纳,所有个人负担部分包括社保和个税,均由公司承担。”

那么,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王某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风险分析

1.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2019年恰逢全国性的社保改革,社保转由税局征收,这段时间大家被各种消息渠道的内容科普了一个知识:合同约定不缴纳社保是无效条款,按规定缴纳社保是一项不可避免的法律义务。同时,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王某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由其承担并缴纳也是一项不可免除的法律义务。那如案例所示,劳动合同中单独规定所有社保和个税均由公司承担,是否同样无效呢?

这个问题得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说起。劳动合同中的此项条款产生了“合同之债”,依法缴纳社保、依法纳税的义务不能免除,但是“合同之债”可以单独规定。秉承着这个精神,本案例中就可以分两个步骤理解这项行为。

步骤一:公司将代扣代缴社保、个税后的工资发给王某;

步骤二:公司再发一笔个人负担的社保和个税给王某。

分解之后我们不难看出,合同约定的实质,实际就是多发了一笔工资。在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的情况下,个税申报前企业应当使用工资表进行模拟,调整工资表的“应发工资总额”项目,确保实发工资每个月为3万元。

2.为员工负担个人所得税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根据《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为王某承担工资个税,并承担所发年终奖的个税,属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应注意这部分支出应在工资薪金中核算,否则将面临不得税前扣除风险。

【结论】

案例中“合同之债”可以单独约定,但是要注意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税部分的正确核算。总而言之,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各种各样,“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是万变不离其宗的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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