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学生公寓免税政策执行至2021年底,食堂优惠不再!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以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

根据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将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并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通知明确,文件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时,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实际上,国家对高校学生公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由来已久,财税[2019]14号也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的延续,不过对比来看,财税[2016]82号还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而新的政策并没有延续这一优惠事项,也意味着取消了食堂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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