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借款利息该费用化还是资本化,需要悠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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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A公司是一家从事飞行人员及航空相关人员培训的企业。公司向银行借款购买两台模拟飞行设备,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其中一台于2012年1月竣工,发生借款利息150多万元,另一台于2012年12月竣工,发生借款利息90多万元,公司将该笔借款利息支出直接记入“财务费用——利息净支出”科目一次列支。

案例来源:中国税网

【风险点睛】

风险提示:

A公司所借款项专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其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在项目竣工前记入该投资项目的建设费用,该费用是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应当予以资本化。根据相关证据表明,A公司的借款合同为专门借款,全部款项用于模拟飞行设备项目,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要求,公司应将借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反映在“在建工程”科目中,两台模拟飞行器分别于2012年1月、12月竣工,应分别于竣工当月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在竣工下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政策点睛:

1、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结论】该模拟设备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5年,按15年计提折旧,至2012年底累计折旧9万余元,依据相关税收法规,责令A公司调增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30万余元,补缴企业所得税近60万余元。

企业借款利息资本化费用化互划涉税问题在实务中还是很常见的,通过借款利息费用化增加期间费用,达到当期税前扣除的目的,又或者企业出于其他目的,将借款利息应该费用化部分资本化。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根据资本化或费用化的标准进行账务处理,避免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