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之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每月1500元、1100元或800元。

具体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租房:每月1500元。

2、其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租房:每月1100元。

3、其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租房,每月800元。

名词解释: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注意事项:

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3、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4、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资料准备: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说明:不需要提供房租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