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之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具体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国內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不得累加。
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资料准备: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说明: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疗费用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