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综合篇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由谁负责申报?何时申报?

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可以选择在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由纳税人(以下简称“个人”)向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单位”)提交扣除信息表;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除信息表。但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则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除信息表。

2、扣除信息表未及时向单位提交怎么办?

答:可以向单位申请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扣除信息表,申请扣除。

3、一年当中信息发生变化时怎么办?

答: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更新扣除信息表,并及时报送给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

4、更换工作单位的怎么办?

答:纳税人如果选择由单位代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应在新单位入职当月,向单位报送扣除信息表。

5、信息没变化的情况下,每年都要提交扣除信息表吗?

答:纳税人如果选择由单位代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应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给单位。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单位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现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6、我是单位财务,现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都是个人填的,如果他们填的不对,我们单位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啊?

答:纳税人填报的信息,由其自己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7、扣除信息表和留存备查资料应当保存几年?

答:纳税人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即次年6月1日起)将扣除信息表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五年;同时,扣缴义务人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即次年1月1日起)将纳税人报送的扣除信息表保存五年。

8、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答: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因此,如果员工是通过直接向扣缴单位报送纸质或电子模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需要由单位和员工双方签字后留存备查。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单位既不需要查看,也无须留存备查。

9、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听起来比较繁琐,如果我们单位财务不肯帮我办理的话,我该怎么办呢?

答:文件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因此,如果您单位不愿意帮您办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您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10、单位是否可以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答:不可以。

11、单位是否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答:是的。

12、单位是否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当年已为其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是的,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当年已为其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在年度中间要求提供的,单位也应予以提供。

13、留存备查资料丢失怎么办?

答: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进行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的,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纳税人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则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14、不据实申报的后果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改正;情形严重的,将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5、我在实际工作中有两个以上的任职受雇单位,我该怎么去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您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您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16、我是单位的财务人员,我们单位该如何获取员工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员工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表或电子模板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也可通过手机APP或互联网WEB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单位。

员工通过纸质表或电子模板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您录入/导入到扣缴客户端软件;员工通过手机APP或互联网WEB网页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您可以使用扣缴客户端软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中,通过“下载更新”功能进行下载。

17、我填报和提交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如果没有及时享受到扣除,应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先与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是否收到您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进行税款计算。万一出现问题,可由扣缴义务人在接下来的月份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如果是软件操作或者政策执行方面疑问,请您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当地税务机关。

18、我在申请专项附加扣除时,为什么还要提供配偶信息?

答:根据政策规定,个人在享受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时,均涉及配偶相关情况。因此,您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如实填写配偶信息。

19、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答:税改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8项补贴设置3年过渡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两者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