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实施。
2019年1月起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如果1月份发放12月份的工资是否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解释几个名词:
1、“收入所属期(劳务所属期)”: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以工资薪金为例,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通俗解释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
2、“税款所属时期”:是指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同时,纳税人因此产生应负担的纳税义务。
3、“申报月份”: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际申报税款的月份。
比如,甲公司在2018年9月发放8月份工资,10月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在这个例子里面“收入所属期”为2018年8月,“申报月份”2018年10月。甲公司在10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显示的“税款所属月份”为2018年9月。
看了上面的说明,大家对2018年12月份工资是不是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该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而且根据税局口径,如果是2019年1月份发放2018年12月份的工资,且2019年1月份就申报的话,属于提前申报,在软件里面是不能操作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而如果2019年1月发放2018年12月份工资,2019年2月份申报,税款所属期是2019年1月份,完全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另外,再提醒大家一下,2019年1月份申报的时候,因为税款所属期是2018年12月份,所以申报的时候还要选择2018年旧报表;2019年2月份申报的时候就可以选择2019年新报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