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落地实施,不少扣缴义务人正马不停蹄地采集单位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是由于时间紧张,不少单位的纳税人信息还没采集完整,打算1月份先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后月份再补扣。但是,这种情况下该怎么算税呢?我们通过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张三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5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225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因张三1月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来得及填报,故1月份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打算2月份补扣,请问张三前三个月如何预扣预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2250=7750(元)
本期预扣预缴税额=7750×3%=232.5(元)
2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2-5000×2-2250×2-2000×2=11500(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11500×3%-232.5=112.5(元)
3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3-5000×3-2250×3-2000×3=17250(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17250×3%-232.5-112.5=172.5(元)
通过计算可以知道,自3月份开始,张三预扣预缴的税款开始正常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