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一文的发布,工资薪金预扣预缴办法——“累计预扣法”的神秘面纱终于正式揭开。通过各方解读,大家对新的工资算税方法也是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实务中各种各样的问题还是难倒了不少人!如就有很多员工在问:我取得两处以上工资怎么预扣预缴?要汇算清缴吗?
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预扣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如此来看,纳税人取得多处所得的,由支付方按照对应的税目去代扣代缴,多个单位之间互不打扰。此外,纳税人需要注意,纳税人的同一项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只能选择由一处公司扣除。
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预扣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对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其中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就是其中一种情况,所以纳税人要不要汇算清缴,要看两处以上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是否超过6万元,超过了就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没有超过则不需要。
案例解析两处所得如何预扣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具体如何应用看以下案例:
案例:2019年,小王从A单位每月取得6000元的工资,从B单位每月取得7000元的工资,“三险一金”合计每月扣除1050元,每月享受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35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其中“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由B公司扣。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
A单位:(6000-5000)×3%=30(元)
B单位:7000-5000-1050-3500=-2550(元)<0(元)
1月份,A单位预缴30元,B单位预缴0元
2月份:
A单位:(6000×2-5000×2)×3%-30=30(元)
B单位:7000×2-5000×2-1050×2-3500×2=-5100(元)<0(元)
2月份,A单位预缴30元,B单位预缴0元
3月份:
A单位:(6000×3-5000×3)×3%-30-30=30(元)
B单位:7000×3-5000×3-1050×3-3500×3=-7650(元)<0(元)
3月份,A单位预缴30元,B单位预缴0元
每月如何预扣预缴,按照上述依次计算即可知晓,那么小王次年要不要汇算清缴呢?
①具体可通过计算:
2019年小王两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6000×12+7000×12-1050×12=143400(元)>60000(元),由此,可以看出小王次年需要汇算清缴。
②此外,从小王每月预扣预缴的税款也可以看出,其取得所得的两个公司均扣除了5000元的减除费用,也就是说减除费用多减了一次,而同时由于两处工资没有合在一起,专项附加扣除并没有享受足,所以小王次年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