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实例教你彻底弄懂预扣预缴工资算个税

2018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此公告对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作出了明确说明,但同时有很多会计朋友反映:新的计算方法太复杂了根本看不懂!工资算税到底怎么弄哦!别急,简单3步,轻松掌握工资算税。

Tip1 明确阶段

各月预扣预缴阶段or 年终汇算清缴阶段

要想掌握工资算税方法,首先要明确一点:个税计算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按月预扣预缴阶段;

第二个阶段:年终结束后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阶段。

两个阶段各自适用的政策依据不同,对应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因此我们在计算个税时尤其需要区分清楚是哪个阶段,按照其对应的规则去进行计算。

Tip2 实务举例,清清楚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具体如何应用看以下两个例子:

例1: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从1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元;

2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元;

3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例2: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 -2520 -555 =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 -2520 -555-625 =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

Tip3 汇算清缴

在累计预扣法下,一般来说,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因此无须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有两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综合所得除了工资薪金、还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情况的纳税人,可能存在预缴税款≠应纳税额的情况,因此,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通过两个例子,不难看出,在累计预扣法下,每月发放工资薪金时都要汇总之前月份的数据,再运用公式直接适用全年综合所得扣缴税款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最后得出当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以此类推,持续到12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要汇总全年的数据,实际上一步一步完成了一次全年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从而使预扣的税款最大趋同于年终的汇算清缴税款,最大限度地减少退补税的情况发生,减轻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