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政策你真的搞明白了吗?

新个税法引入了“综合所得”的概念,从本质上来看年终奖其实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理应也纳入“综合所得”。大家开始担忧改革后原来的年终奖政策是否还能适用,企业2018年年终奖到底应该什么时候发员工才能少缴个税,历经几个月的等待后,国家税务总局终于明确了年终奖政策,2018年12月27号晚你的朋友圈有没有被《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刷屏?财税[2018]164号文件包含了很多内容,但最受关注的还是年终奖政策,我们一起来分析下这个年终奖政策到底应该怎么用?

我们在读政策时,理解政策的内容固然重要,但政策的执行时间更需要引起大家关注,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文件最后写的执行时间是从2019年1月1号开始执行,也就是说2019年1月1日以前的还是要按原政策执行。因此,年终奖在不同的时间发放个税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看下有什么区别。

【1】小亿所在公司2018年12月发放年终奖,小亿应发年终奖31000元,小亿2018年12月扣除三险一金后收到实发工资4000元,且小亿2018年还未享受过年终奖政策,公司给小亿发放年终奖时应扣缴个税多少?

分析:小亿12月收到实发工资4000元,低于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因此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1000-1000)÷12=2500,根据税率表可以判断出适用税率应为3%,因此应纳税额=(31000-1000)*3%=900(元)

【2】假设2019年小亿全年应发工资为70000元,2019年12月份扣除三险一金后收到实发工资4000元,全年自己应负担三险一金为10000元,当年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40000元。小亿2019年应发年终奖31000元,年终奖在2019年12月发放,公司给小亿发放年终奖时应扣缴个税多少?(假设小亿没有其他综合所得)

分析: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两种方式来计算

1)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我们来看下两种方法计算结果是否有差异?

方法一: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

31000÷12=2583.33,根据税率表可以判断出适用税率应为3%,因此应纳税额=31000*3%=930

看到这里大家肯定注意到计算结果竟然和案例一的计算结果不一样。为什么一样的年终奖,12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也一样,怎么计算结果出现差异了?这里要提示大家,过渡期的政策看似是延续了原政策的计算方法,但有个小区别是2019年发放的年终奖计算方法不再受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影响,不管当月发放的工资是否达到5000元,计算方法都一样,都是直接用年终奖的金额除以12找税率。

方法二: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直接按综合所得算个税。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70000+31000-60000-10000-40000)=-9000,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所以按这种方法计算,小亿的工资和年终奖加一起全年是一分个税都不用交的。

看到这里大家不难发现,用第一种方法计算年终奖是要缴纳930元的个税的,用第二种发放计算年终奖居然不用缴纳个税,一向受欢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竟然失灵了。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开始综合所得是按累计计算,不再分月计算。原先分月计算时,如果某月工资过高,那对应的税率会非常高,但2019年的综合所得是采取的累计预扣法,是按年税率表找税率,当全年综合所得较少时,即使把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可能也不需要缴纳个税。

大家可能又有疑问,那是不是还是并入综合所得对个人比较好啊,并不是这么简单。既然给了两种选择方法,那这两种方法肯定各有各的好处,到底是选择方法1还是选择方法2,大家在选择时可以按照两种方法先测算下。

【3】时间过得很快,转眼2021年结束了,小亿迎来了2022年,假设2022年小亿全年应发工资为150000元,全年自己应负担三险一金为10000元,当年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40000元。小亿2022年应发年终奖31000元,年终奖在2022年12月发放,公司给小亿发放年终奖时应扣缴个税多少?(假设小亿没有其他综合所得)

分析: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0+31000-60000-10000-40000=71000,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为10%和2520,全年应纳税额=71000*10%-2520=4580。

不将年终奖合并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0-60000-10000-40000=40000,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2520,不含年终奖的全年应纳税额=40000*10%-2520=1480。

年终奖缴纳的个税=4580-1480=3100。

这里我们会发现如果用案例的第一种计算方法计算,31000元的年终奖只需要缴930元个税,而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后,31000元的年终奖需要缴纳的个税为3100元。但这里要提示大家,从2022年1月1日起,已经没有选择权了,必须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相同金额的年终奖在不同的时间发放计算结果完全不同,所以看似是年终奖政策的直接延续,但实际应用中不是单纯延续那么简单,还是需要仔细研究才能选出最优的计税方法。

(作者: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