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超范围报销员工车辆使用费,个税风险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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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湖北省咸宁市地税局稽查局对G电力工程公司实施税收检查,发现以下疑点:2013-2015年利润总额连年增长,2015年职工收入比2014年增加25%,但2015年个人所得税同比减少近31%;2014年共发生车辆使用费973万元,平均使用费11万元/辆/年,行驶里程300公里/辆/天,不合常理。G公司名下90辆车,但为192辆汽车支付了车辆保险费;每月中高层管理人员以整数金额的发票报销油费,报销额度800-1200元,车辆保险单、维修单上车主多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部分维修单车主为该公司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月工资均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超标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未合并到工资缴纳个税。G公司通过超范围为员工报销汽车费、瞒报员工人数、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手段,少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264万元,被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风险点睛】

风险提示:公司为员工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用车燃油费和车辆保险费,应计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员工缴付超过标准的公积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点睛: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如果该公司人员月工资均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超标多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结论】

最后,G公司承认为员工限额报销了个人用车燃油费和车辆保险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依法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

随着税收监管加严,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力度也不断加大。金税三期下,税局利用大数据对企业的税收数额和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分析对比,筛选出变化异常的对象,稽查选案高度精准。而常见的补贴、福利等个人所得未合并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自然是税局稽查的切入点,加上税局与银行、人社、房管等多部门合作,纳税人瞒天过海的可能性基本为零。因此,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企业应如实为员工申报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