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住房补贴、礼品赠送未扣个税,两年补缴大额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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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达了浙税稽罚[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事由:

(一)2016年度:

1.在“营业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异地任职高管住房补贴532,210.00元,未并入员工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801.62元。

2.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和“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401,300.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260.00元。

(二)2017年度:

1.在“营业费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异地任职高管住房补贴665,520.00元,未并入员工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9,593.14元。

2.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 ”和“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 ”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461,183.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2,236.60元。

【风险点睛】

风险提示:该企业支付高管住房补贴,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需代扣代缴个税。

政策点睛:a.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税字[1994]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b.《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新个税法对原个人所得列举项目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进行了删除,不再单列“其他所得”项目。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结论】

根据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税局决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3,197.38元;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6,24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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