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半个月,个税改革8要点赶紧领取!

2018年仅剩最后半个多月,这意味着新个税法即将落实!与原个税法相比,新个税法变化颇多!总的来看,主要有以下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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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咱们来一项一项的看:

一、开启新个税制

个税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不同性质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费用,以不同税率课税。而此次个税改革明确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迎来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由此也将带来一种更公平的计税模式。

二、调整征税项目

此次个税改革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同时不再保留“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改革前,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11项内容。此次改革,应税个人所得项目已从原来的11项减至9项。

三、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2019年1月1日起,将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除费用确定为每年六万元,即从原来的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

此外,今年10月1日起,发放的“工资、薪金”率先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进行扣除,并适用按月度换算的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四、调整税率表级距

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中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扩大,25%税率的级距缩小,30%、35%、45%三档税率的级距不变。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旧)

变化

税率(%)

1

不超过3000元部分

不超过1500元部分

拉大

3%

2

3000元-12000元部分

1500元-4500元部分

拉大

10%

3

12000元-25000元部分

4500元-9000元部分

拉大

20%

4

25000元-35000元部分

9000元-35000元部分

拉大

25%

5

35000元-55000元部分

35000元-55000元部分

不变

30%

6

55000元-80000元部分

55000元-80000元部分

不变

35%

7

超过80000元部分

超过80000元部分

不变

45%

五、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6项支出可在申报个税时抵扣。

六、强化纳税人责任

本次个税改革在增加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同时,也强化了纳税人的责任。

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还明确表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留存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备查。

这意味着纳税人自身责任的加强。

七、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

根据公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此条款一出,威力颇大!

八、调整征税方式

目前看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加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对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征收管理分为两步:

第一步,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第二步,由纳税人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增加扣缴义务人的信息反馈制度

明确在年度内分期预扣预缴时,扣缴义务人要向纳税人提供扣缴税款信息的义务。

(三)增加扣缴义务人依法接收并扣除专项附加信息义务。

明确居民个人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接到相关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