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情况了解一下

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综合所得也要进行汇算清缴了,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又该由谁来办理汇算清缴?

一、哪些情况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纳税人需要退税的,应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退税。申报退税应当提供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哪些情况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一)对于只取得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在日常预缴环节缴纳全部税款的,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三、汇算清缴由谁办理

由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者,这部分纳税人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税务机关一般不要求汇算清缴,如果属于查账征收,一般都聘请有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进行汇算清缴,这和原个税法下基本是一致的,变化不大。

对于综合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可以由本人进行汇算清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提出,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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