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可造假,多部门信息共享核实真实性

10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财政部、国税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对核实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作出了说明:要求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助核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规定,

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一)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医疗保障等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相关的部门;

(二)纳税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三)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应的数据格式和标准与税务机关共享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该条规定将信息共享制度带进了税收征管手段,明确了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相关的部门协助核实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

早前个税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就针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问题提出:“四是多方信息共享。在这次个税改革中,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当前,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共享时代。面对多部门信息共享、与税务部门相联合的税收征管方式,纳税人要想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方面弄虚作假,注定会被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