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监管实行比例抽查,资料留存不当或引起失信风险!

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两部门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目前,征求意见已经结束。而根据意见稿的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将通过比例抽查、跨部门信息分享共通以及利用纳税人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等方式进行监管。

根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现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实的,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予以纠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在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再次发现上述问题的,依法对纳税人予以处罚,并根据情形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还明确表示: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一)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医疗保障等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相关的部门;

(二)纳税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三)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可见,在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过程的同时,对纳税人的信用监管也进一步加强。庆幸的是,如果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报送信息不实的,仍有一次改过机会。若再次发现问题,便要承担失信风险,进行联合惩戒。纳税人如果信用受损成为联合惩戒对象,该信息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等,不仅职业生涯受阻,日常生活出行也会受到一定限制,涉及的范围和领域非常广,纳税人需要万分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