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内两次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将面临联合惩戒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五年内两次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纳税人,将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并面临联合惩戒。
10月20日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纳税人做出了规定: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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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个人所得税法新闻发布会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先生对“如何保证新税制平稳实施”这一问题就表示:“第一个,全力以赴完善征管配套制度。可能大家也注意到了,这次新个人所得税法打造了六个方面的制度创新,第一个是打造了自行申报,第二个是纳税人识别号,第三个是反避税条款,第四个是部门信息共享,第五个是部门协同管理,第六个是纳税信用运用。”
此次将五年内两次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纳税人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并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正是对纳税信用的运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随着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和联合惩戒的实施,个人失信注定面临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