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积极开展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提出要积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自2018年5月1日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就已经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始实施试点。新个税法通过后,国务院办公厅紧跟着提出要积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这一扣除项再次引起大家的注意。

税延养老保险是指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允许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按一定标准税前扣除,至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通俗的说,就是买了相关养老保险产品后,个人所得税可以延迟至领取保险金时缴纳。

《经济日报》10月18日发布的《加快金融理论创新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一文指出:“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具体实践中,金融的作用已经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接连出台,金融市场成为应对老龄化趋势的一支重要力量,金融机构纷纷投身养老金融领域,在为养老事业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的同时,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和自身转型的良性互动。”

近几年,各地都在探索各种社会养老服务模式,例如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医养结合、以房养老等,但这些新型社会养老服务模式在具体实现过程中纷纷遭遇难题,效果并不如预期。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自实施以来也面临同样的境地,尤其是新个税法提高了免征额,对于月薪未达到免征额和每月节税额低于领取时一次性缴税额现值的个人来说,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吸引力是有待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