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点看】企业通过工资单造假少缴个税被处罚,请别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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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对某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实施稽查发现,该公司计提工资费用与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不一致,一些月份甚至相差将近20万元。该公司每月按工资表计提工资费用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发放工资时却按不同的金额做账,并且记账凭证后只附一张银行代收付业务委托书,上面只有一个代发工资的总金额,并没有员工工资的详细发放清单。查实该企业通过工资单造假方式,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50万元,罚款25万元的处理决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风险点睛】

风险提示:1.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实现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目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帮助员工偷逃个税,也存在着被处以偷税罪的风险。

政策点睛: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结论】

金税三期之后,税务局的大数据疏而不漏,企业和个人千万不要怀着侥幸心理,为让员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工资单造假的方式偷逃税款风险很大,并且后果严重,应以此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