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巨大?这种发工资的的方法可要不得!

【案情速览】

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企业检查时识破该公司形式上利用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实质是发放正式员工奖金、补助的违法手段,税务机关最终对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了补扣缴个税1600多万、罚款800多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的账簿凭证资料进行仔细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巨额劳务费用支出,虽然附有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但是财务及人力部门均不能很好的解释该项目的具体情况。为谨慎起见,稽查人员前往开具发票的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外调取证,发现人力资源公司除为该公司提供真实的劳务之外,还将该公司汇来的部分款项直接汇给5个私人银行账户,经过比对地税系统该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发现5人均属于该公司的在职员工。稽查人员将从银行查询得来的5个私人账户的流水明细与该公司的工资表、申报个税数据一一比对,核实资金的最终去向为该公司的在职员工。

来源:原深圳地税

【风险点睛】

风险提示1:本案例中,从表面上来看是收到对方开具的劳务费发票然后付款的情形,但实质仍然是公司员工受雇于该公司的所得,只是“转了几手”而已。这部分奖金、补贴仍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点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风险提示2:本案例中,虽然开具的大量的劳务费发票,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关劳务关系,此行为已经构成虚开。

政策点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论】

通过劳务费进行工资避税虽然从形式上看起来没有太大问题,但一旦追究下去,根本无处遁形,过高如此异常的情形真的只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迂回手法,不仅不是合理的避税方式甚至还构成了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如此“发工资”的行为,真的是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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