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探案NO.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依然无法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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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王嘉会进入莱蒙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王嘉会自愿签订放弃社保申明书,表示不愿投保并同意莱蒙公司将应支付的社保份额计入计件薪酬,2015年1月26日王嘉会与莱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保险费、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加班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一审判决莱蒙公司应为王嘉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补缴2013年3月19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的社保,同时,王嘉会应返还莱蒙公司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驳回王嘉会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场景分析:

这是一个员工和公司协议放弃社保的典型案例。案例中王某自愿签订了放弃社保协议申明书,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比较普遍,一方面是因为缴纳社保使企业成本增加,负担增大,会在招聘的时候与员工事先协议不缴社保;另一方面是缴纳社保使个人到手工资降低,生活成本增加,导致个人也不愿意过多缴纳社保。

上述案例属于第二种情况,而本案的焦点是:员工自愿签订了社保放弃协议,并同意公司将应支付的社保份额计入到工资当中,产生社保纠纷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风险分析:

一、缴纳社保属于企业和员工强制性义务,协议放弃社保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可见,社保缴纳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和员工签订协议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再加上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会被认定为弱势一方。若之后发生社保纠纷,法院会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企业将会面临补缴社保费、缴纳罚款的风险。

二、企业社保逾期将面临法律责任

尽管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支付了补贴,但由于未按时足缴社保导致被责令补缴的风险依然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案例中,法院对王嘉会应返还莱蒙公司该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的判决,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并不是支持莱蒙公司的做法。

三、企业面临承担工伤和医疗赔偿责任风险

不管是否为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另外,由于职工当时未参加社会保险,所以医疗费用全部由其个人自理,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是,各地一般有规定职工依然有向单位追偿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医疗保险应当承担的范围内承担员工的医疗费用。

四、企业可能面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在一些法院判例中认这种做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但是由于放弃社保本身从法律上来说就是一种无效行为,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有相关法院判例支持员工的诉求。

因此,员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建议: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是不能逃避的,就算是员工自愿,企业也不能免除这项义务。

面对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的情形,企业在招聘录用的时候,可将缴纳社保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同时应避免以约定支付社保补贴的形式替代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

如果劳动者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留足充分的证据。

另外,企业对于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可以采取劳务派遣、承包、订立承揽、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等形式来规范。

从劳动者的角度: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互济性的社会保障,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己的社保权益,不要贪图眼前的小利益而放弃法律权利。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协议中规定不予缴纳社保,劳动者应慎重考虑签约,遇到困难可向当地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协助,尽最大力量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