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分红,不能眼红,个税要缴,再分不恼!还好很多企业有较强的税法意识,即使遇到不太确定的问题,主动咨询也是一种积极的解决方式!
今天张会计就收到了小王在实务中的疑惑。在为小王解答之后,张会计接下来好好地为小王普及了一下“股息、利息、红利”涉及个税的相关知识!
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
1.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地方债务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规定
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分得的股息红利按持股的不同时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详情如下表:
类型 |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持股期限≤1个月 |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1个月<持股期限≤1年 |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持股期限>1年 |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这下大家对“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是否缴纳个税是不是又更了解了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