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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哪些报表发生了变化?
解答:本次共对13张表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仅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共2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具体修改详情可参考政策附件内容或持续关注亿企答税系列内容。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2.企业所得税季报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但本年度是亏损的,是否还需要填写免税项目的所得额?
解答:如果本年度整体是亏损的,那么A201010表的第30、31行就不需要填写了。根据报表填写逻辑,当A200000第3+4-5行-A201010表第1+16+24行≤0时,A201010表第29行必须等于0,也就是说所得减免的部分无需再进行填写。
3.我单位是分支机构,请问季度预缴申报表如何申报?
解答:(1)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只需填写主表20、21栏次分支机构的部分,其他栏次不需要填写。
企税月(季)报时,总机构先申报,分支机构再申报时,主表的分摊税额等一般会通过核定自动下载(注:如果是省外的总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表提取不到分摊税额,需要手工填写哦)。
(2)如果是新设立的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由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二级分支机构不分摊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分支机构一般仅需要进行零申报,具体处理可以和主管税局确认下。
参考政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三)项。
4.如何查询个人全年的工资薪金等收入信息和纳税明细?
解答: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依次点击【我要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纳税记录年度自动选择【2020年】,选择所得类型后,可以清楚地看到2020年度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已申报收入和税额合计。点击进入某一条收入明细还可以查看详细信息。
提示:如果发现某条收入与实际金额不符,请及时与扣缴单位核实;如果从未在某单位任职却显示取得收入,且无法与对方单位取得联系,存在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风险,可以点击图中右上角【申诉】选项发起申诉,税务部门会帮您进行核查。如果虽然未在某单位任职,但是曾经从该单位取得所得(如讲课费、顾问费、稿费等),或者距离从上一家单位离职不超过两个月,上一家单位与您还有未结清的收入事项等,出现相关的收入纳税信息属于正常情况,无需发起申诉。
5.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解答: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并在开具发票后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将发票开具信息与机动车合格证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关联匹配了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的机动车发票信息,系统会自动发送至受票方;若发票开具信息未关联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参考政策:《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6.如何区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场景?
解答: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政策:《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7.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的,利润表如何填写?
解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的是以前年度的损益情况,在填写利润表时需要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季报利润表只体现本年数据,所以不需要填写“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数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年报利润表中的“上年金额”体现的是上一纳税年度的损益情况,如果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的是上年情况,需要将数据填写到“上年金额”的对应项目中,否则无需填写。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如果调整的是上年的数据,找到对应调整的损益类项目,填写到对应栏次的“上期金额”栏就可以了。如:调整的是主营业务收入,填写到“营业收入”栏次,如果调整的是所得税费用,填写到“所得税费用”栏次。如果调整的是前年及以前的,就不需要在本期报表中体现了。
8.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受票方如丢失或毁损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9.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解答:(1)简化了发票票面:电子专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
(2)取消了发票专用章: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10.电子发票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合规呢?
解答:电子发票打印出来没有电子签章可以参考以下情况来处理:
(1)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的交易信息通过税务机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电子签章。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没有电子签章的发票,纳税人有权拒收。
如果有该类没有电子签章的发票,可以结合情况来分析原因:
①销售方在开具过程中没有生成签章,建议联系相关服务商处理;
②购买方打印出来没有电子签章,先确认电子发票pdf格式打开是否有电子签章,可先检查电脑是否缺少相应控件或者系统设置原因导致无法显示电子签章。
(2)使用税务UK开具的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替代发票专用章,电子发票版式右下角不再有发票专用章,收到这类没有电子签章的发票,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11.新版电子发票如何报销入账?
解答: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公布《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明确了:
(1)电子凭证和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2)报销管理也需要经办、审核、审批流程,且能防止重复入账;
(3)以电子凭证纸质版入账留档保存的,必须同时保存电子档。
提示:使用电子会计凭证入账,还需要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
(1)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2)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3)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4)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开具专票?
解答: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3%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疫情期间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减按1%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如果选择按照1%开票,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第九条。
13.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是认缴的,想要注销,股东必须补齐注册资金吗?
解答:无论公司是否缴足注册资本,均不影响公司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权利。但是注销时,如果有债务需要清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4.公司购入货物后已经售出,没有及时取得发票,后来由于供货商注销,导致进货发票永远没法取得了,进货成本如何税前扣除呢?
解答:对方公司注销,无法取得发票,企业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提示: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参考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15.【亿企答税群友问题精选,QQ: 45****288】发票税率如果适用有误,影响大吗?
解答:发票税率有误属于不合规发票。
对于开票方来说,应及时作废或红冲重新开具正确税率的发票,若不及时修正,会导致企业产生多交或少缴税款的风险。对于受票方来说,取得税率有误的发票不仅不可以抵扣,还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由于近期政策更新较快,相关政策以最新文件表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