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由于汇总纳税企业通常会在总机构所在地之外成立若干个分支机构,因此,相应的分摊企业所得税问题就会随之而来。本期,我们就来说一说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参与企业所得税分摊的话题。
首先,我们先来说一下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二级分支机构设立领取的是非法人营业执照,若领取的是法人营业执照则属于独立的法人单位。
接下来,我们再结合具体案例情形,来说一说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参与企业所得税分摊的问题。
问题1.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例1.甲企业是一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设在杭州,其在省外设有多个二级分支机构。其中,甲企业在北京设有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内部研发中心。那么,该研发中心是否需要参与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2.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参与分摊企业所得税吗?
例2.甲企业是一家汇总纳税企业,2020年9月甲企业在省外新成立一个二级分支机构M公司。那么,M公司在成立当年需要参与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M公司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3.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例3.甲企业是一家于2017年12月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其设有2个二级分支机构。2019年度甲企业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在2020年度,甲企业下属2个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本案例中,甲企业是在2019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因此,在2020年度分支机构不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4.境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例4.甲企业是一家汇总纳税企业,因其生产需要的很多材料采购自境外,为了降低采购成本,甲企业在境外设立了一个二级分支机构。那么,该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5.因重组等原因取得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参与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5.甲、乙企业均为汇总纳税企业,2020年双方发生了重组事宜,重组后甲企业将乙企业所属的一个二级分支机构A分公司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A分公司系2018年设立。那么,2020年度,A分公司是否需要参与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A分公司在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因此,对于甲企业来说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6.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参与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例6.甲企业是一家汇总纳税企业,其设有多个二级分支机构。2020年度出于生产经营调整需要,甲企业将C分支机构予以撤销。那么,在2020年度,C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参与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笔者提醒大家注意,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本文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来源:亿企赢17w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