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热点案例》》财税风控台
【案例场景】
2006年10月10日,中煤新集刘庄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庄矿业”)与安徽中铁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电脑”)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总价21.8万元,按协议要求,刘庄矿业向中铁电脑预付了13.08万元,但中铁电脑一直未开具对应票据,该公司于2012年注销,并由安徽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回投资并承继债权债务。现原中铁电脑负责人、安徽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均表示无法开具票据,造成刘庄矿业财务无法冲账,请问如何解决?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是否可以适用,如何适用企业财务冲账问题?
(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相关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如对方企业已注销无法补开发票的,建议您按照文件规定提供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风险点睛】
一、支付预付款能否取得发票?
发票开具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息息相关,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案例中,提问人并没有说明中铁电脑后续是否有为刘庄矿业提供工程服务,也未说明剩余款项8.72万元的支付时间,只是说双方签订了工程合同,那这13.08万元的预付款能否取得发票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来看:
1、支付预付款后,合同未履行
此种情形下,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支付的预付款是无法取得发票的,双方账上都应做往来处理。当然,如果销售方受购买方压迫提前先开票了,由于合同未履行,应红冲原先开具的发票,否则有虚开发票的风险。
2、支付预付款后,合同已履行
此种情形下,中铁电脑为刘庄矿业提供了工程服务,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从这一点看支付的预付款有权利取得发票。
二、销售方公司注销,购买方如何冲账和税前扣除?
此案例中,假设双方合同已经完成,刘庄矿业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也应及时结转成本,不能因为一直取得不了发票而将预付款长期挂账。安徽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虽承继了中铁电脑债权债务,但不能改变中铁电脑向刘庄矿业提供服务的事实,还是应由中铁电脑向刘庄矿业开具发票。中铁电脑因注销无法开具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提供能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后,也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