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税后工资,收到的个税退税要还给公司吗?

如火如荼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进行中,你收到税局的退税了么?

最近,有纳税人向亿企赢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跟公司约定的是税后月薪10000元,平时公司给我代扣的个税,都是由公司承担的。没想到个税汇算清缴,退回来一笔个税税款, 公司财务说我谈的是税后工资,这笔税款是公司交的,既然有退税我也应该还给公司。这个说法有道理吗?我要不要把这笔钱退还给公司呢?

自2019年个税改革开始,综合所得的个税代扣代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累计预扣法的实行,让税后工资的个税计征困难重重,但是依然有不少企业跟员工约定了税后工资。

这就涉及到几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1)累计预扣法下,税后工资如何还原税前?

(2)约定了税后工资,产生的退税归公司还是员工?

接下来,我们就逐一分析一下上述几个问题。

一、累计预扣法下,税后工资如何还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约定税后工资的情况下,相当于企业给员工加了工资,这部分税款也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因此,在计算个税时,需要进行税后工资的还原。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说明一下测算步骤。

【案例】小李每月到手工资8000元,三险一金每月1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税前工资多少?每月个税多少?

思路:累计预扣法下,虽然每月到手工资是一样的,但是个税税率却不一定一样,因此每月税前工资也可能不一样,需要逐月测算。

我们先来计算1月的税前工资:

假设1月税前工资为Y,则

应纳税所得额=(Y-1000-2000-5000)

应交个税=(Y-8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到手工资=税前工资-个税-三险一金=Y-[(Y-8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8000

假设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则Y-(0.03Y-240)-1000=8000  

通过计算得出Y=(9000-240)/0.97=9030.93

验证:应纳税所得额=9030.93-8000=1030.93,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1030.93*0.03=30.93

到手工资=9030.93-30.93-1000=8000元,验证通过,表示计算正确。

上述计算,只是第一个月的工资还原,后面的月份,由于累计数据越来越多,计算也会越来越复杂。

因此,很多企业虽然跟员工约定了税后工资,但是在计算个税时,很可能并没有还原。而是把税后工资当税前工资计算了个税,并自行承担了这部分税款,将企业承担的这部分税款单独计入了管理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税,如果单独作为管理费用列支,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还原,直接按税后工资申报个税,实质上还是相当于企业给员工加了工资,且个税的税款相比还原税前工资,会少一些,但是由于不可以税前扣除,对企业来说其实更为不利。

二、约定了税后工资,产生的退税归公司还是员工?

一般情况下,约定的税后工资,由企业负担税款,并不会产生退税。能产生退税的基本上只有以下两种情形:

(1)员工年收入不足6万,但是前几个月工资较高,代扣了个税;

(2)员工在预扣预缴时未足额录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企业多扣了税。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客观上不产生税款,退税是由于累计预扣的规则导致的。退税款是否需要还给企业,小编认为可以双方友好协商一下。毕竟企业愿意跟员工谈税后工资,就默认了给员工支付比到手工资更高的薪水。因此,可以不要求员工将这笔退税再退还给企业。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属于员工主观上故意产生的退税。因为明知道税款由企业承担,相当于多发了工资,却故意不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让企业承担的个税增多,变相增加了自己的收入。小编认为员工这种行为并不妥当,如果公司要求退还税款,个人应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