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经常被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残保金)计算公式里面的在职职工人数怎么计算,单位职工是劳务派遣过来的,这部分员工是否需要计入职工人数?借此机会,一起来分析讨论一下~
【问题案例】
A公司2019年每月在编的人员数如下表所示(含B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用工):
月份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合计 |
在职人数 | 15 | 18 | 20 | 25 | 25 | 25 | 26 | 26 | 26 | 32 | 32 | 31 | 301 |
其中:B公司劳务派遣数 | 0 | 0 | 0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18 |
那么,在申报残保金时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以12月底在职员工数计算,还是以全年月平均人数计算呢?劳务派遣职工是否也要算在内?能否享受减免优惠呢?
【案例分析】
残保金的在职职工人数是怎么计算的呢?劳务派遣职工是否需要计入在职职工人数呢?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的,也就是每个月人数相加再除以12。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数量。
2、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即上述案例中的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确定时,A公司使用B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应计入到B劳务派遣公司。按此计算A公司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如下:
(301-18)÷12=23.58
除当地有特殊规定外,平均数的结果须取正整数,则A公司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为24人。
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假设上述案例中,B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均为残疾人,A公司与B公司协商一致计入到A公司,并签订协议。计算A公司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如下:
301÷12=25.08
除当地有特殊规定外,平均数的结果取正整数,则A公司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为26人,此种情况下残疾人数就计入了用人单位。
最新的残保金的优惠政策有哪些呢?
以下是整理的各地区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汇总:
地区 | 减免优惠 | 政策依据 | 备注 |
全国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
深圳 | 1.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 |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 |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
东莞 | 2018年至2020年底,残疾人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其中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2017年征收标准的,可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其中,残疾人保障金人数优惠政策如下: |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9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 具体执行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主 |
浙江 | 缴费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 | 疫情期间减免政策 |
北京 |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 |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宁波 | 从2012年7月起,我市各级机关、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下列行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24元: | 《宁波税务发布12366热点问答》(2019年7月) |
提醒: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没有要求必须是小微企业,只要满足免征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即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整理各地区残保金计算公式汇总:
地区 | 计算公式 | 政策依据 | 备注 |
全国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 |
河北 |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 | |
天津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6〕8号)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
四川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 | |
深圳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
广东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
山东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
湖北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 | |
新疆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8号) | 新疆残保金是按季度缴纳的,所以按季缴纳的金额应为上述“保障金年缴纳额”的四分之一。 |
广西 |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 |
北京 |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 | |
福建 |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
重庆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6]58号)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
陕西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85号) |
汇总整理其他注意事项如下:
注意事项 | 具体项目 | 是/否 | 备注(政策依据) |
1.是否需要缴纳残保金 | 个人独资企业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
个体工商户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 |
2.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 | √ |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
季节性用工 | √ |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 |
3.是否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用人单位招用的退休残疾人 | × | 财税[2015]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 | × | 就业年龄段是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 | |
4.是否计入残保金计算的工资总额 | 退休返聘人员工资 | √ | 仅指符合“退休再任职”条件的。 |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解雇金 | × |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 | |
年终奖 | √ |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 |
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 | √ |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 | |
单位承担社保部分 | × |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 | |
5.残保金是否适用征管法 | × | 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暂由税务机关代征。 |
残保金账务处理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2、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等
提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财税【2017】18号减免规定,免征的残保金不需要账务处理。
残保金在汇算清缴报表填写
残保金一般计入管理费用,填写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0行“各项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