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专票交了税,申报时报表显示可以全额退税?!但我也没冲红啊?

4月份这个征期可谓颇不平静:企税汇缴、个税汇缴、企税季报、小规模报表轮番上阵,带来了别有一番的热闹。当然这热闹中也会夹杂着各种陌生而熟悉的“疑难问题”,今天来看一个让会计百思不得其解的“谜团”:为什么我们公司的增值税报表22栏/24栏是这么大的负数?!

从上述申报表中可以看出,本期该小规模纳税人产生的本期应补退税额是“-1430.97”,负数的应纳税额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税局需要给退1430.97元。

看见这个数据,报税人员彻底迷糊了:“在第一季度的时候是去税局代开了47699元的专票,并且当时也预缴了1430.97的增值税,剩下的就是自己开的普票27703.20元,这加起来也没超过30万元,所以普票对应的831.10元的税款,确实也不用交。代开了专票不就是要缴税吗?可是最后怎么就要退税了呢?

接下来我们一起做一次“名侦探柯南”,通过寻找下面数据中的“蛛丝马迹”来分析一下到底是哪里出现了问题:

①该小规模纳税人存在代开的专用发票,且填在了第2栏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中——正确;

②自己开的普通发票27703.20元,由于未达起征点,填写在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暂时没发现问题;

③15栏次“核定销售额”有数据:90000元,并且核定销售额(90000元)>实际销售额(47699+27703.2=75402.2元)——咦?好像发现了点什么?

我们都知道,企业存在核定销售额的情形,如果实际销售额和核定销售额不一致,在申报时相关销售额栏次要按照孰大值去报。具体填报规则如下:

按照如上规则,该纳税人的核定销售额90000元>75402.2元,且属于未达起征点情形。那在主表的10/11栏次,在不存在专票的情况下,直接按照“孰大值”去进行填报就行了。也就是说,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专票,则其在10/11栏中直接填写“90000”就可以了,也就是如下图方式进行填写:

但是该小规模纳税人本期确实存在“代开的专票”,那这种情况下10/11栏又应该如何填写呢?

目前有两种填写方法:一种是在10/11栏填写“核定销售额(90000元)和实际销售额(75402.2元)的较大值-专票销售额(47699元),即:90000-47699=42301元,填写42301元即可;另外一种比较简单,直接填写核定销售额,也就是90000元即可

至于上述两种方法具体按照哪种方式去填,目前新疆地区采用的是第一种,即“核定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的较大值-专票销售额”;河北地区是存在上述两种方法,具体执行哪种,还得看当地口径。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填写10/11栏次之后,最终的申报表数据:

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未达起征点且存在核定销售额的情况下,将10/11栏填写正确,最终本期应补(退)税额就无误了。所以一旦大家发现报表22栏/24栏出现了负数,并且负数很大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查看一下报表10/11栏是否填写正确。

当然除了这种最常见的情况之外,还有一些意外也可能出现22栏/24栏填写出现负数的错误情况,如果大家对此有疑惑,也可以在下方留言哦,小编帮你彻底扫除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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