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会处理、填报风险,一文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何谓合理,何谓损失?今天小编就重点跟大家介绍下资产损失的内容,包括账务处理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填报规范,以及资产损失相关的常见风险点。

一、资产损失基本介绍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种,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1.资产损失账务处理

日常的资产损失会计处理应该如何入账?

(1)计提减值

如存货因变质损毁,固定资产因技术更新等原因应根据资产减值等会计准则判断是否发生减值,确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或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2)实际发生损失或达到法定资产损失条件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或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实际处置、转让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折价变卖等。

法定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被盗、应收账款因对方公司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而收不回等。

对之前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减值金额与损失金额比较:

减值﹤损失,将减值金额和剩余资产损失金额转入损益科目,如主营业务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减值≥损失,将减值中的损失金额转入损益科目,减值中的剩余金额转回。

对之前未计提减值准备的,直接将损失金额一次性计入损益科目。

温馨提示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是税前扣除的前提,不进行会计处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只有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能在税前扣除。

举例说明:A公司2019年发生如下业务:购进的一台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该设备账面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8万元,报废时残值收入5650元(含销项税650元),清理费用1000元;

解:A.设备正常报废损失

(1)设备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累计折旧           8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B.确认残值收入

借:银行存款           56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

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

C.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D.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20000-5000+1000=16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1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000

2.资产损失税会差异

一方面:会计上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是指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从而形成了税会差异。

:部分行业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期货行业准备金支出、金融行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支出等

另一方面:需要判断企业资产损失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关于资产损失的规范,若不符合,则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二、资产损失纳税申报及留存资料

纳税申报时,与资产损失内容相关的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自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纳税人申报资产损失时,不再划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而是按照资产损失的类别进行填报。行次设计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中的资产损失类型,结合企业资产核算类型,划分为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类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留存备查资料可具体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公告规定。

填报举例说明:仍参照1中A公司案例,A公司为固定资产处置,应在表格第8行进行填列,填写数字依次为:

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16000元

第2列“资产处置收入”=5000-1000=4000元;

第3列“赔偿收入”=0;

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20000元;

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20000-4000=16000元;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16000-16000=0元。

三、常见风险点

1.留存备查后的资料审核风险

为深化“放管服”,资产损失从过去的备案到现在的资料留存备查,对纳税人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企业无需再准备各类繁琐的证明文件,跑税局办证明等。但与之而来需要关注的是,企业需要独立判断自己是否具备资产损失扣除条件,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是否齐全等

2.不合规扣除的风险

    就企业而言,若是误以为自己具备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而直接进行扣除,则可能有不合规扣除的风险。

3.填报错误风险

    资产损失填报由纳税人自行完成,未经税局审核和专业中介机构核准,有可能会出现资产损失数据填报错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