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政府出台多项免征增值税政策,我是受票方,有什么影响?

【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关键点】:增值税免税 受票方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相信财务朋友们也都有所了解,对于销售方可谓是减轻了不少税收负担。那么问题来了,销售方之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又想要享受免税,要收回专票开普票,受票方没法抵进项怎么办?损失谁来承担呢?

带着这个问题,先来回顾下哪些应税行为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得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具体范围可参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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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收回专票换普票,购买方没法抵进项怎么办?

上述三项服务,除了购买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规定不得抵扣外,其他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企业经营的一般计税项目均可以抵扣。若销售方联系受票方将专用发票换成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对于受票方来说,进项税额减少必然造成增值税多缴。此时,可以与销售方协商降低价格来弥补增值税多缴的损失。

同时,开票方因适用免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也是会影响最终开票金额的一个因素。

Part2:购买方答应重开普票,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填写报表呢?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还未用于抵扣的,可以直接勾选不抵扣。增值税报表也不会体现这部分进项税额。

已用于申报抵扣,购买方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以《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提醒是以填开《信息表》的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不是取得红字专票的月份。

报表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0行“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4行“进项税额转出”行次。

另外,如果转出的进项税额,享受了加计抵减(包括往期和本期填入本期发生额的),现在做转出,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填写在《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三列“本期调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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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也可以免税了,那么注明旅客身份的客运发票还能否抵扣?

2019年4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一大举措---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取得注明身份的地铁定额发票、汽车大巴票,根据原政策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现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实行免税政策,那进项还能计算抵扣吗?

小编认为从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考虑,上游免征了,下游就不允许抵扣了。按目前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从2020年1月1日起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按照这样理解的话,假如对方不享受免税,按说相应的票是能计算抵扣的,问题是无法区分对方到底是否享受了免税,目前政策对这个问题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期待相关政策的明确口径。

补充: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中对进项计算抵扣的这个问题做出了答复:

3.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人员,关注到国家新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调减至1%。请问,在计算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时,抵扣率需要调整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综上,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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