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财务人员认为,企业日常交易中所取得的发票只要是“真票”,就可以将其安枕无忧地入账并做相应的税务处理,不管上游企业(开票方)经营状况如何,对下游企业(受票方)自身都不会有影响。但其实不然,上游企业经营状况的正常与否,时时刻刻地影响着下游企业,一旦上游企业出现异常,如:走逃(失联)、进项与销项品目名称严重背离等情况,将会为下游企业带来严重的税务风险。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一旦上游企业走逃(失联)将会为下游企业带来的后果,以及相应的风险该如何防范。
一、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所谓“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举例:2019年10月,某工厂(属一般纳税人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老板张三决定“跑路”。到次月中旬申报期结束后,该企业仍然未办理10月份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费的申报工作,其税收管理员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途径,仍然无法与该企业的老板或财务人员取得联系,故将该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上游企业走逃(失联)对下游企业产生的影响
(1)增值税方面: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异常凭证”。下游企业取得被定性为“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附加税费方面:下游企业若已抵扣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的,按转出进项税额的金额、适用的附加税税率,补缴相应的附加税费。
(3)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下游企业取得被定性为“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在上游企业走逃(失联)的条件下,下游企业一般无法再要求上游企业重新开具合规的发票,如果无法通过其他相关资料来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将面临对应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4)消费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若下游企业属于消费税纳税人,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5)税收滞纳金方面:若企业在补缴税款过程中涉及税收滞纳金的,则需按应补税款万分之五/每天的标准,计算缴纳税收滞纳金。
举例:2019年6月,A公司业务员李四到外地出差时在B酒店住宿,李四以现金方式向B酒店支付房费,并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不含税价500元(增值税金额30元)。A公司当月将该住宿费发票勾选认证,按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税额,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次月(7月),B酒店在没有申报、缴纳6月份税金的情况下走逃,其主管税务机关在8月将B酒店列为走逃(失联)企业。
A公司于9月份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6月份勾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一张发票的开票方被列为走逃(失联)企业。由于该酒店已经走逃,A公司无法要求B酒店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同时由于该住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A公司无法提供“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因此,A公司只好将6月份抵扣的30元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A公司在2020年初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增500元。
三、下游企业的防范措施
从以上可知,上游企业经营异常,会给下游企业带来多方面的涉税风险,下游企业该从哪些方面采取防范措施呢?
(1)通过非现金方式(如银行公对公转账、票据等)向上游企业支付款项,并备齐与该往来业务相关的各项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下游企业在与上游企业发生往来业务时,应留存好与该往来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运输凭证、进销存记录等单据资料,并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款项。即使遇到上游企业走逃(失联)等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情况,下游企业也能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确保该项支出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该笔业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需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选择与可靠的上游企业进行业务往来。
判断上游企业的可靠性,可以通过网上资料查询与实地拜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解。
首先,财务人员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上游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下游企业在选择上游企业时,应尽量避开成立时间短的企业(如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经营范围包罗万有的企业。成立时间短、经营范围包罗万有的企业,有可能是由倒卖发票团伙在幕后操纵,专门用来开具发票而成立的“皮包公司”。与这类企业进行业务往来,风险会相对较高。
其次,财务人员可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上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在司法纠纷。如果一家上游企业涉及大量的司法纠纷(尤其是作为司法纠纷中的被告方),则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合规程度、守法程度值得考量,企业应尽量避免与此类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再次,财务人员可以登录“信用中国网”,查询上游企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失信惩戒、风险提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等信息。若上游企业存在行政处罚、失信惩戒、风险提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等信息,则需谨慎考虑是否与该企业进行业务往来。
第四,财务人员选择上游企业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让对方出示纳税信用等级证明。下游企业应尽量选择与A级、B级纳税人开展业务往来,同时尽量避免与D级纳税人发生业务往来。在实务工作中,D级纳税人往往由于在发票、税务、账务等方面存在不规范因素,因此对下游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概率相对较高。
最后,对于重要业务,下游企业可以实地拜访上游企业,通过视察其生产经营场所、寻找与其高层人员面对面沟通的机会,了解该企业的真实性、可靠性。很多虚假注册的企业、有走逃(失联)风险的企业,其注册地址往往无法找到对应的公司;其高管人员(如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执行监事、总经理等)一般也仅仅在该企业“挂名”,并不实际任职,部分企业的“高管人员”甚至只是被人盗用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的高管人员。因此,实地拜访上游企业,可以根据查看其生产经营场所、接触高管人员等方面,判断该企业的可靠程度,减少下游企业的各项风险。
四、小结
发票的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并不是两个孤立存在的个体,上游企业的经营风险、财务税务风险有可能通过“发票”这一载体传导到下游企业。因此,作为下游企业,在选择与不甚了解的上游企业开展业务往来时,需细心甄别其信用状况、风险状况,防范上游企业的风险传导到下游企业,降低自身的财务风险、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