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小企业的具体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该类企业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本准则所称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

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

(2)经营规模较小。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小企业划型标准如表1-2所示。

表1-2                小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类型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农、林、牧、渔业


500万元以下


工业


2000万元以下

300人以下

建筑业

5000万元以下

6000万元以下


批发业


5000万元以下

20人以下

零售业


500万元以下

50人以下

交通运输业


3000万元以下

300人以下

仓储业


1000万元以下

100人以下

邮政业


2000万元以下

300人以下

住宿业


2000万元以下

100人以下

餐饮业


2000万元以下

100人以下

信息传输业


1000万元以下

100人以下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00万元以下

100人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

5000万元以下


1000人以下

物业管理


1000万元以下

300人以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000万元以下


100人以下

其他未列明行业



100人以下

(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但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三类小企业,不得使用该准则,应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小企业均可选择执行本准则,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选定一种准则之后就不得随意转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1)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3)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二、小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一)小企业设立的流程

小企业办理完成定位、选址、装修、招聘等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后需要办理相关的开业手续。

1.开业登记

按相关政策规定,中小型公司类企业开业登记需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手续,程序如下:

(1)核名:为自己的公司取名,将想好的名称送到工商局的名称核准科,由其将该名称与已开业的企业比对,核实无重名后发给名称核准证明;之后,应在180天内办理注册,过期即失效。

(2)领取注册登记表格:将名称核准证明送到工商局,领取有关登记公司的表格及准备有关资料,包括:①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局备有规范样本);②公司章程(工商局备有规范的样本,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填人即可);③业主资格证(身份证、待业证、下岗证和

辞职证等)。

(3)开设临时账户准备注册资金:将领取的名称核准证明送到附近的银行开设临时的验资账户,开设账户后将注册资本对应的资金存入。如果某些投资者准备以实物出资,应要求其提供这些实物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和价值评估资料。

(4)验证场地:请工商局场地调查科的工作人员前往企业经营场地,将企业经营场地证明出示(自有房出示房产证,租房出示租赁合同),由工商人员验定场地后发给经营场地证明书。

(5)领取回执:将名称核准证明、公司(申报)材料、场地证明书、投资各方的身份证等一起提交工商局,审查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发给受理回执。

如无其他问题,在15个工作日凭受理回执,带上申请人身份证,由本人前往领证窗口领取营业执照的正、副本。

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公司型饮食服务企业,最少要有两人以上为出资人,其中一人为本地常住户口。同时,需提供未就业证明,如待业证、下岗证、辞职证明、退休证明等。很多地方政府对于安排一定数目的下岗职工或大学毕业生的企业在税收上有优惠政策。要到当地

相关税务部门、民政部门咨询。

个体户办理开业手续同样要先取好名,然后到工商局查询没有店名重复后,到所在地工商分局(所)领取《个体户开业申请表》,按表中内容如实填写后,带上居民身份证、未就业证明(待业证、下岗证、辞职证明、退休证明等)以及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出示房产

证,租赁房出示租赁合同),就可以到工商分局(所)办理登记手续,受理后7~15天可领取营业执照。

2.办理税务登记

公司类的企业,从工商局领到营业执照后,首先,到指定的刻字店刻公司的公章、财务章、企业法人的印章。然后,应到附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带上营业执照正本、公章、财务章和个人印章便可办理。办理银行开户后,还要办理税务登记和购买发票。办理税务登记需要的资料有:①营业执照副本;②公章、财务章;③公司章程;④银行账号证明;⑤自有房的房产证或租赁房屋的合同。此外,每个企业均应确定一个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负责办理报税事宜,在税务部门备案。税务局也会给每个企业指定一个税务专管员,负责该企业的税收事宜。在备齐上述资料后,到管辖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提示:在领到营业执照后应抓紧办理上述登记手续,因税务登记要求在领到营业执照后30天内办理,过期不办,税务局要罚款上千元,而领到营业执照后,刻公章、银行开立账户等每个环节都需要几天时间,因此宜抓紧为好。

(二)小企业的变更

1.变更原因

小企业在经营运作过程中,由于内、外部因素发生了变化,原在开业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项已经不再适应新的经营要求,可以改变原有的登记事项。

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如果有变更,须向办理开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对申请变更事项等重新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收缴原营业执照,发给新的营业执照。凡改变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场地、

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分支机构或撤销分支机构,均须办理变更登记。其中,与财务人员关系最密切的为注册资金的变更(增减资),需要对企业账务进行相关的处理。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具体内容

(1)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变更名称如无特殊原因,应当在原名称核准超过1年后提出。

(2)注册资金的变更。公司实有资金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经济性质的变更。因企业经济性质的变化,如全民所有制的小型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就需办理变更登记。

(4)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种种原因而发生了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

(5)分支机构的变更。公司在本地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异地(非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结果通

知公司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公司在国外开办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6)公司住所的变更:①公司住所在地理位置上没有发生变化,但其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街道或路段名称、牌号等发生了变化;②公司住所发生了位移,但没有超过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范围。公司迁移出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公司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再出具迁移证明,并将公司档案移交公司新址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公司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公司的主管部门发生变化或者公司的章程发生变更。如涉及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文件或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8)公司分立、合并或兼并后的登记注册。公司因分立或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或合并而成为新开办的公司,则应申请开业登记;因分立或合并后而终止的公司,应办理申请注销登记。在公司兼并中,兼并方由于吸收了被兼并方的全部产权,扩大

了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也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兼并方则须办理注销手续。如兼并公司将被兼并公司变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则应由兼并公司向被兼并公司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

3.申请变更登记须递交的文件、证件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变更的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